0771-2820120
0771-2637088
周一至周五:上午 8:00-12:00 下午 2:30-5:30 (节假日另行安排)
周六至周日:上午 8:00-12:00 下午 休息 (节假日另行安排)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办事信息,可以按程序向本单位申请获取。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(一)受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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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提出申请
向本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,须填写《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见附件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《申请表》在受理机构领取,复制有效。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:
1.书面申请。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,可以通过传真、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。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办事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2.现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,书面填写《申请表》,提出申请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由本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(三)申请处理
本单位收到申请后,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,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,并要求申请人补正。
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的,将当场予以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因特殊原因,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本单位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,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,本单位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,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。
对申请公开的信息,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:
1、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,将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;
2、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,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,如能够作区分处理,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;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,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3、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4、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依法非本单位公开范围的,将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,将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;
5、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,将告知申请人。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,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。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,为提高处理效率,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。
(四)收费标准
根据《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本单位依申请提供办事信息,将根据上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,收取复制、邮寄等成本费用。申请公开办事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、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,可以减免相关费用。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,应在《申请表》中予以说明。